地租簡介

背景
香港的私人土地一般由政府以「批地」形式,即以政府租契(前稱「官契」)租出。承租人(即「業主」)須向政府繳付地租(前稱「地稅」),以換取在租契文件所指明的年期(即租賃期)內擁有和佔用土地的權利。

所有新界及新九龍界限街以北的土地契約已於1997年6月27日屆滿。但根據《中英聯合聲明》附件三的規定,1997年6月30日前屆滿的不可續期土地契約可以不用補繳地價而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,惟須由續期日起繳交一項新地租。此外,在1985年5月27日(即聯合聲明的生效日期)後批出的土地契約,不論位於港島、九龍還是新界,均須由1997年7月1日起繳交新地租。

新地租的評估及徵收受《地租(評估及徵收)條例》(第515章)規限。

地租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%而釐定,日後也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。

有關《地租(評估及徵收)條例》(第515章)詳情,請瀏覽雙語法例資料網址: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chi/index.htm

評估基準
評估用以釐定地租的應課差餉租值時,所採用的基準跟差餉的相同。(詳情請瀏覽差餉部分。)


須評估地租的物業

一般來說,下列類別的物業須評估地租:
   a.新界和新九龍(界限街以北)的物業;
   b.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;
   c.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,而業主須自契約續期日起,按應課差餉租值的3%繳付地租,實際數額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。

地租豁免
原居村民或其父系合法繼承人(或祖、堂)自1984年6月30日起,如一直擁有舊批地段、鄉村屋地、小型屋宇或其他鄉郊土地,或於該日期以後獲批小型屋宇或遷置屋宇,可獲豁免繳交新地租。豁免新地租的申請應向地政總署署長提出。查詢詳情,請聯絡有關地政處。

已申請租金優惠(即申請豁免繳交新地租)的人士,請填妥聲明書(pdf),然後交回差餉物業估價署,以便在租金優惠申請有結果前,差餉物業估價署可暫緩發出徵收地租通知書。

繳納地租的責任
物業的業主須繳付地租。然而,當局可向業主或差餉繳納人徵收地租。如繳付地租的人士並非業主,他可向業主索回已繳的地租,或從付給業主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有關款項,除非雙方已另外訂明與上述安排不同的協議。

何時繳交款項(請瀏覽發單與繳款部分。)

更改繳納人姓名及通訊地址(請瀏覽發單與繳款部分。)

反對應課差餉租值及上訴(請瀏覽差餉部分。)

表格
上述提及的表格,包括反對通知書和建議書,均可從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各區民政事務處的諮詢服務中心索取,或從本網頁的公用表格部分下載,費用全免。你也可以撥21522152向差餉物業估價署24小時互動電話查詢系統索取。

新界尚待評估的地段
自《地租(評估及徵收)條例》於1997年生效以來,評估新地租是持續性的工作。一些在新界郊區的私人地段尚待評估地租,在完成評估工作後,差餉物業估價署會發出徵收地租通知書與有關繳納人,按該物業最早須繳納地租的日期開始徵收,該日期可能會追溯至1997年6月28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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